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涵養城市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焦作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是2015年獲得地方立法權后,焦作市制定的第一部實體性政府規章。
據了解,《辦法》的起草過程中,嚴格落實省政府“1543”立法機制和市政府“三三制”政策制定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相關法律文獻進行系統整理和研究,深入開展專題調研,先后召開協調會、論證會10余次,形成初稿,并組織開展了立法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風險評估。市司法局組織開展了立法審查工作,多次面向社會和政府各部門征求意見,共征求到意見建議17條。2023年6月,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征集意見建議16條,經過反復論證和修改,最終形成了市政府常務會審議稿,于2023年10月21日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據悉,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而海綿城市設施,是將自然途徑和人工措施相結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包括透水鋪裝、綠色屋頂、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滲透塘、滲井等滯蓄滲透設施;濕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設施;調節塘、調節池等調節設施;植草溝、滲管、滲渠等轉輸設施;植被緩沖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人工土壤滲濾、雨水濕地等凈化設施。
《辦法》指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因地制宜、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辦法》要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雨水資源化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率等指標,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防洪排澇、河湖水系、綠地系統等規劃相銜接;城市水系、建筑小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用地選址時,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綜合協調設施布局,優先保留或利用原有綠地、城市水系、自然坑塘、閑置土地等用地;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海綿城市設施加強日常巡查,建立定期監測評估、養護和維修制度,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對隱蔽建設和存在風險的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標識,并開展定期巡查,制定應急處理預案,保障安全運行。
《辦法》強調,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海綿城市設施加強日常巡查,建立定期監測評估、養護和維修制度,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不得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不得焚燒生活垃圾。(田保慶 趙向東 崔華)
編輯:薛艷真